*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二条 考生应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并不得干扰其他考生(听力考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以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其他规定的考试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四条 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并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
第五条 考生凭一卡通(或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按规定放在课桌上以便检查。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中心”开具带照片的证明,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条 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放在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电子设备须处于电源关闭状态)。
第七条 考生座位及周边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若发现有无法清除的信息必须事先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八条 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不得多领试卷或答题纸。
第九条 考生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或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均不得答题。
第十条 考生答题前必须先在试卷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并不得涂改;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考生只准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题(明确规定使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第十二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只能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考试过程中考生出入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其陪同,且每次只允许有一名考生出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不给他人造成作弊机会。
第十四条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不得带出考场。
第十七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记为“违纪,无效”,给予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
1.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放在规定位置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3.不按要求及时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书籍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不符合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记为“违纪,无效”,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放到规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3.未关闭电子设备,开考后出现呼叫者(未查看信息)的;
4.拒绝出示有效证件仍坚持参加考试的;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或多领试卷、答题纸的;
6.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警告仍不改正的;
7.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8.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或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参考资料在他人手中,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在密封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由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作弊,无效”,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各类图文资料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不论看与否);
2.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以及主动让他人抄袭自己试卷的;
3.考试中传递纸条、答卷、草稿纸,互对答案的;
4.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的;
5.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6.使用通讯设备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的;
7.因特殊原因暂出考场期间,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的;
8.在校内外的各种考试中,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9.参与团伙作弊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11.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
12.采用其它手段作弊的。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试严重作弊,考试成绩记为“作弊,无效”,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进入考场即认定为代考,无论考试开始与否);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3.组织团伙作弊的;
4.姓名有变更的;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情节恶劣的;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形式的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参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大综合等实践环节有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