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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相关条例

2010-08-31107

1.考试前将所有涉嫌考试舞弊物品(资料、手机等,手机必须关机)主动交到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

2.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逾时作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3.开考后,确有离开考场的,应经监考老师同意,有监考老师陪同,离开者不得与外界通信,与人交谈或查看资料。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题。考试过程中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传递东西、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考生违背诚信原则、违背考试公平,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a)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储存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携带具有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b)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c)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d)请他人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e)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f)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身上或考桌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载体(不论是否翻看);

g)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借口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6.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一律以“无效”记载,以后再参加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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