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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15-05-0860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参与学生宿舍管理,达到学生自我管理的目的,创造一个管理有序、温馨安逸、卫生整洁的学习和住宿环境,根据教育*200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定》及其他有关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章住宿管理

*一条学校实行学生住宿统一管理制度,每年根据学生实际人数及管理的需要安排或者调整学生的住宿。

第二条学生报到后,由学校宿舍管理服务部统一安排住宿,学生须按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三条学生须携带校园卡、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学生宿舍,以备查验。

第四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应在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超时返回者要出示证件经值班人员核实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禁止晚归者以任何方式攀爬进入宿舍。

第五条学生宿舍实行半封闭式管理,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来访登记。女生宿舍禁止男性进入,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须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

宿舍区内每天午休期间谢绝来访,晚上来访人员须于晚熄灯前一小时离开宿舍楼。

第六条因特殊原因需搬离学生宿舍的,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研究生还需要导师签字)后,到所属学院和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批盖章,*后交学生宿舍服务

部备案。

第七条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自觉交清水、电费,清扫房间,归还公物和交回房间钥匙。须按毕业生离校通知时间要求搬离学生宿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

第八条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登记名录并交学生宿舍服务部备案。

第九条入住学生须按照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以及将其转借、转租,不能占用本宿舍的空床位。学生住宿后,如学校需重新调整床位,入住学生须服从学校的调整。

第十条禁止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外人,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学生要珍惜资源,节约水、电,做到人离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按时缴纳超定额标准的水、电费。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经商、贩卖、推销以及开设对外维修业务。宿舍区内严禁串联、非法传销、打麻将、偷窃、买卖非法六合彩和赌博等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在宿舍区内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十四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下载)、传播或者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光碟等。

第十五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宿舍走廊及宿舍生活公共场所酗酒。

第十六条严禁在宿舍区从事赌博及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十七条习时间(包括上课和自修时间),不准在宿舍内会客,不准高声谈笑、弹琴、打扑克、下棋、开电视机(收录机、电脑音响)、玩电脑游戏等。如确因学习需要,要开录

音机(电脑音响),必须配戴耳机。

第十八条学生要严格执行宿舍熄灯制度,每天晚上的熄灯休息时间为23:30至次日早晨7:00(周五、周六除外)。学生要在熄灯时间内自行关闭室内照明灯光,迅速进入安静状

态,禁止高声喧哗、玩电脑游戏、上网、看影片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并自觉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检查督促。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随地吐痰和随意丢弃杂物;严禁往楼下和窗外吐痰、倒水、抛弃废物;严禁把杂物、菜渣、剩饭倒入厕所、冲凉房、洗漱间、走廊和水沟。不得在走廊、阳台栏板压顶上摆放花盆和向外挂放拖把等杂物。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学生要自觉冲洗卫生间和冲凉房。

第二十一条保保持宿舍走廊、楼梯通畅整洁,不准把拖把、扫把、鞋及其他物品摆放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上。

第四章资源利用和公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要爱护宿舍公物,对宿舍内的家具、水电设施、清洁用具、门窗墙壁、网络设施、通讯器材等要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公物损坏者,需到值班室

登记报修,并按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不准在宿舍楼内打篮球、排球、网球、踢足球、溜旱冰、举重等,若因此而造成门窗等公物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消防栓、灭火器等一切消防设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鞭炮。

第二十六条入住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宿舍。学生离开

房间要锁好抽屉、反锁好门窗(包括阳台门),自行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以及房门钥匙,不准把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宿舍成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尽快通知宿舍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不准私接公用水、电(含应急灯、消防指示灯等消防设施电源)。

第二十八条学生宿舍用电规范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不准在宿舍区内使用明火(包括燃气、燃油灶具等明火设备),不准在宿舍区内燃烧纸张等物品。

第三十条为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学生在宿舍使用校园网络时须严格遵守校园网的使用规定,不得在宿舍内或跨宿舍私自拉设网络线。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区内安装ADSL。

第三十一条自行车要在指定地点按秩序停放,不得停放于楼梯、走廊及楼层平台等位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者,学生宿舍服务部除了将学生违规情况通报相关学院、学生处(研究生处)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凡其它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四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和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热器具(功率在750W以下的电吹风和饮水机除外)。

第五条床边的固定式插座仅供电风扇使用,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

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六条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七条违反第四、五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日内由学生本人写出检讨,领回物品并妥善处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超时未领回的物品将

按无主物处理。违反第六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违反以上规定,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犯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

上处分。

第九条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十条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若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三次违反上述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热器具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应受校纪处分者,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保卫处拟文,相关部门会签后,按照有关学校规定发文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9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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