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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考核制度

2015-11-18333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上课,应事先到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辅导员老师处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者,按一次旷课处理(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凡无故旷课20学时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在校所受处分,将进入学生学习档案)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旷课累计11学时~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21学时~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31学时~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旷课累计41学时~50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出勤及平时表现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于缺勤严重者进行相应处理,必要时向学生家长通报。

●学生考勤情况记入在校学生学籍档案。

●请假规定:

1、请假:请假前必须先找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辅导员填写请假条,不按规定日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

2、办理请假条后,还需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

3、病假:必须提供诊断证明或看病凭证,填写请假条,病情严重者必须提前通知辅导员,事后出示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者必须到校医院或区级以上医院开病假证明,不按规定日期反校者按旷课处理。

4、请事假必须提供家长证明信。

请事假审批程序

(1)事假三天内,需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经辅导员批准,并向任课教师出示审批手续。

(2)三天至七天事假须报系院领导批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填写请假条,向任课教师出示审批手续。

(3)七天至三十天事假,需由学生和家长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报系院领导审批。

(4)学生公假,应由请假单位提前写好请假单送交学生工作办公室,经系院领导及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无审批手续或事后请假,一律按旷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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